1 总则
为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,按照国家相关法规以及标准等要求,结合我公司的实际生产情况,制定环境信息公示内容。
2 引用标准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
《清洁生产促进法》
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》(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)
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(试行)》(环保总局35号令)
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(试行)》(环发[2013]81号)
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(试行)》
《环境监测管理办法》
3 环境信息公开内容
3.1基础信息
公司名称: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哈石化),隶属于中国化工集团公司。
法人代表:杨林
组织机构代码证:72365795-4
所属行业:有机化工原料制造
地理位置:哈尔滨市香坊区化工路182号
生产周期:连续
经营范围:生产邻苯二甲酸酐、顺丁烯二酸酐、苯酚、丙酮、α-甲基苯乙烯;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。化工产品(不含易燃易爆品、危险品、剧毒品)、电器机械及器材、汽车零部件、普通机械及零部件、建材、仪器仪表及相关产品的购销;承揽国内外清洗、防腐、水处理业务;生产、销售防冻液;购销水处理设备并提供相关产品的技术咨询服务。
联系人:杨海军/汪敏
电话:85927021/85927027
是否委托监测机构:是
3.2产品规模、生产工艺及产排污情况
3.2.1 产品规模
公司拥有三套生产装置,12万吨/年苯酚丙酮、2万吨/年苯酐装置,2万吨顺酐装置(现已停产)。主要产品为苯酚、丙酮、苯酐等,主要原材料苯、丙烯、邻二甲苯。
3.2.2 生产工艺
苯+丙烯→异丙苯→精制、氧化→过氧化氢异丙苯→提浓、分解→苯酚、丙酮
邻二甲苯+空气→氧化→冷却→精馏→苯酐
3.2.3 产排污情况
公司拥有二个生产厂区,设置二个废水排放口。七个废气排放口,实际运行六个废气排放口,四个工艺废气排放口,二个燃烧废气排放口。
一厂区废水主要是苯酚丙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废水和生活污水。污水处理场设计处理能力分别为960吨/天,处理工艺采用生化处理法,废水→隔油池→沉淀池→隔油池→调节池→气浮器→曝气池→生物接触氧化池→二沉池→外排至信义污水处理场;二厂区废水主要是苯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废水。设计处理能力分别为1500吨/天,工艺采用生化处理法,废水→沉砂池→提升池→调节池→隔油池→曝气池→二沉池→巴士槽→总排→文昌污水处理场。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(GB 8978-1996中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)中的三级标准。
排放口名称、污染物处理设施名称、位置、标示牌及工艺流程见下表。
排放口名称 |
污染物处理设施 |
位置 |
标示牌 |
工艺流程 |
总排放口1 |
隔油池、曝气池、生化池等 |
厂区东南角 |
污水排放口 |
生化处理 |
总排放口2 |
调节池、曝气池 |
厂区东北角 |
污水排放口 |
生化处理 |
一厂区废气排放口五个,三个工艺废气排放口(苯酚丙酮装置氧化工段),设有活性碳吸附器,二个燃烧废气排放口(热油炉工段)(每年委托有资质的企业进行监测);二厂区工艺废气排放口二个,苯酐装置氧化尾气洗涤塔、顺酐尾气吸收塔(已停产)。六个运行排放口均符合要求高空排放。
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废水方面,公司在污水总排口安装了废水在线监测系统,监测项目包括COD、PH、流量。
3.3 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
建有两套污水处理系统,一厂区、二厂区各一套,并建有事故罐(一厂区2个2000m3,共4000 m3;二厂区1个3000 m3),现均正常运行。
建立三级防控措施,第一级防控措施是设置罐区防火堤,构筑生产过程中环境安全的第一层防控网,使泄漏物料切换到处理系统,防止污染雨水和轻微事故泄漏造成的环境污染;第二级防控措施是在厂区设置事故池,切断污染物与外部的通道、导入事故池,将污染控制在厂内,防止较大生产事故泄漏物料和污染消防水造成的环境污染;第三级防控措施是在事故池下游建设事故罐,作为事故状态下的储存与调控手段,将污染物控制在厂区内,防止重大事故泄漏物料和污染消防水造成的环境污染。事故罐后续有回输管道,再慢慢送回污水处理装置前端处理。
3.4 手工监测
厂内手工监测与第三方监测机构(哈尔滨市宇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)相结合。
3.5监测内容
3.5.1 废水监测项目
每日监测项目:化学需氧量和氨氮。
每月监测项目:悬浮物(SS)、石油类、挥发酚、PH值、生化需氧量、硫化物、总氰化物、阴离子表面活性剂、苯并(a)芘、总有机碳
3.5.2 废气监测项目
每周检测项目: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
每月监测项目:颗粒物、烟气黑度
3.5.3 噪声监测项目
每季度监测项目:噪声。
3.6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
3.6.1 废水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
我公司废水执行的排放标准为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(GB8978-1996)三级标准。具体限值如下表:
序号 |
项目 |
单位 |
限值 |
1 |
PH |
无量纲 |
6-9 |
2 |
化学需氧量 |
mg/L |
500 |
3 |
悬浮物(SS) |
mg/L |
400 |
4 |
石油类 |
mg/L |
20 |
5 |
挥发酚 |
mg/L |
2 |
6 |
氨氮 |
mg/L |
-- |
7 |
生化需氧量 |
mg/L |
300 |
8 |
硫化物 |
mg/L |
1 |
9 |
总氰化物 |
mg/L |
1.0 |
10 |
阴离子表面活性剂(LAS) |
mg/L |
20 |
11 |
总有机碳 |
mg/L |
-- |
12 |
苯并(a)芘 |
mg/L |
0.00003 |
*注:检测结果栏“L”符号表示该检测项目的最低检出浓度。
3.6.2 废气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
序号 |
项目 |
单位 |
限值 |
1 |
二氧化硫 |
mg/m3 |
850 |
2 |
氮氧化物 |
mg/m3 |
-- |
3 |
颗粒物 |
mg/m3 |
-- |
4 |
烟气黑度 |
mg/m3 |
<1 |
3.6.3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》(GB12348-2008)限值:
昼间:60dB、夜间:50dB.等效声级。监测仪器:多功能声级计。
3.7 检测方法及仪器
类别 |
监测项目 |
分析方法 |
分析方法标准号或来源 |
备注 |
1 |
PH |
玻璃电极法 |
GB/T6920-1986 |
外委检测/自行检测 |
2 |
化学需氧量 |
重铬酸钾法 |
GB11914-1989 |
外委检测/自行检测 |
3 |
悬浮物 |
重量法 |
GB/T1901-1989 |
外委检测/自行检测 |
4 |
石油类 |
红外光度法 |
GB/T16488-1996 |
外委检测/自行检测 |
5 |
挥发酚 |
4-氨基比林分光光度法 |
HJ535-2009 |
外委检测/自行检测 |
6 |
氨氮 |
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|
HJ535-2009 |
外委检测/自行检测 |
7 |
生化需氧量 |
稀释与接种法 |
HJ 505-2009 |
外委检测 |
8 |
硫化物 |
亚甲基蓝光度法 |
GB/T19489-1996 |
外委检测 |
9 |
总氰化物 |
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|
HJ484-2009 |
外委检测 |
10 |
阴离子表面活性剂(LAS) |
亚甲基分光光度法 |
GB7494-1987 |
外委检测 |
11 |
总有机碳 |
燃烧氧化-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|
HJ501-2009 |
外委检测 |
12 |
苯并(a)芘 |
高压液相色谱法 |
GB/T5750.8-2006 |
外委检测 |
按照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。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中未作规定的,可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。
4 监测报告
4.1 排污量报告
应用自行监测和委托监测数据,按照环保部有关规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,每月向市环保局报告。
4.2 超标报告
自行监测发现超标时,及时采取减轻污染的措施,并向市环保局报告。
4.3 年度报告
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;全年生产天数、监测天数、各监测点、各监测项目全年监测次数,达标次数;全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;固体废物类型、数量、处置方式、处置数量及去向;周边环境质量监测结果;每年一月底前编制完成上年度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年度报告,并报送市环保局。
5 自行监测结果公布
5.1 对外公布方式
黑龙江省环保厅网站(http://1.189.191.146:8000/eMonPubHLJ/login.aspx)。
5.2 公布内容
企业基本情况、自行监测方案、自行监测结果(监测点位、监测时间、污染物种类及浓度、标准限制、达标情况、超标倍数;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)、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、污染源年度监测报告。
5.3 公布时限
5.3.1委托监测
据实公布监测结果。
5.3.2 自行监测结果
自行监测结果于每次监测完的次日公布。
5.3.3 年度报告
每年1月底前公布上年度自行监测年度报告。